可轉換特別股包含了特別股和轉換權,二者都是權益要素,所以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,發行可轉換特別股,不須另行認列認股權(即轉換權)。但若轉換為普通股之轉換價格並非為固定,企業即可能負有交付變動數量普通股之合約義務,則該可轉換特別股應分類為金融負債。此外,若轉換條款可由投資人選擇轉換為股票或收回本金,企業可能無法避免交付現金,使得應支付特別股本金的部分應列為負債。

累積特別股若有積欠股利,公司股東會有權利決定發發與否及何時發放,如果公司未決議發放特別股股利,則積欠的股利就無須發放的,亦即無須成立負債。

特別股發行金額若高於面額,其差額部分應認列為資本公積,因為這差額是股東出資的一部分,並不是公司營運而來的,所以不能認列為綜合損益表上的利益。

可賣回特別股,因為持有人可將特別股賣回給公司,要公司付錢,公司不得拒絕,所以是負債。同理,強制贖回特別股亦是負債。

練習題一:

乙公司於X1年7月1日發行面額$100之特別股100,000 股,發行價格為$125,該特別股可轉換為面額$10之普通股。相同條件但無轉換權之特別股發行價格為$108。請問發行時應認列「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─認股權」之金額為:

A. $0  B. $800,000  C. $1,700,000  D. $2,500,000

答案:A

練習題二:

發行公司對於特別股之會計處理,下列何者正確?

A. 發行可賣回特別股,則該特別股應認列為負債 

B. 累積特別股若有積欠股利,則積欠之股利應認列為負債

C. 特別股之每股發行金額若高於面額,則差額部分應認列為利益

D. 將強制贖回之特別股贖回,會使得權益減少

答案: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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