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公司於1月10日將1,000本雜誌運送至乙書局,批發價格每本$200,每本之成本為$120。乙書局立即支付40%之現金,其餘開立3個月之期票,若3個月後仍未銷售之雜誌可以退回甲公司,甲公司無法估計退貨率,但每月月底乙書局需提供當月之銷售資料。至1月31日止,當月份共銷售300本。請作相關交易分錄。

解析:

高退貨率的行業,若無法估計其退貨率,則應採用「退貨權利屆滿法」; 所謂「退貨權利屆滿法」,原則上就是在退貨權利屆滿時認列收益,但若符合下列兩個情況之一時,應提前認列收益: 1. 合約中已規定不准退貨的部分:由於該規定的部分不會發生退貨,故應採「普通銷貨法」處理,立即認列收益。 2. 對方已將商品售予第三人的部分: 該出售的部分已可合理推定不會再發生退貨情事(風險已移轉),故可按期認列收益。 

因甲公司無法估計退貨率(退貨狀況無法合理估計),故商品之風險及報酬尚未移轉,因此1/10當天不得認列銷貨收入。1/10 現金收入部分尚不得認列為收益,其成本亦不得隨之認列, 否則將違反會計上採權責基礎的規定。

 
1/10 現金     80,000(1000x$200x40%)
   應收票據    120,000
     預收貨款      200,000

1/31 預收貨款  60,000(300本已確定賣出)
     銷貨收入      60,000
   銷貨成本  36,000
     存貨        36,000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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